昆明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昆明市科技揭榜制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昆科发〔2021〕82号)
发布时间:2022-11-07 新闻来源:滇籍人才服务平台客服热线
昆明市科技“揭榜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进一步深化科研管理改革精神,创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通过实施科技“揭榜制”项目,加快解决制约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瓶颈的技术问题和培育新兴产业发展,促进高质量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水平产学研创新合作,发挥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昆明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聚焦党委政府所关注的重点产业,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以“项目+人才+平台”的实施方式,聚天下英才重点解决制约产业创新发展的痛点、难点和堵点,促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平台量质双提升,实现创新链和产业链的有效无障碍连通,做强做大重点产业,带动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提升,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由创新主体以产业链和创新链形成围绕解决核心问题的攻关团队,以补强“双链”为目标,共同攻关形成产业化方向,进行联合揭榜。
第四条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科技“揭榜制”项目可采取“定向研发、定向转化、定向服务”等多种方式产生。可与省科技厅、市级部门、县区及园区联合实施。科技“揭榜制”项目发榜方以市科技局牵头为主,揭榜牵头单位应当为在昆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项目流程
第五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流程包括需求征集、需求分析、项目征集、揭榜评审、实施过程管理、验收及绩效评价等环节。
第六条 需求征集。根据省市相关重点产业规划布局中亟待解决的产业发展热点、难点,面向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云南实验室、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园区等征集。市科技局常年受理需求征集。
第七条 需求分析。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发展需要,市科技局会同行业相关主管部门对征集到的需求按行业、产业和规模等进行归类归集,形成共性化需求。
第八条 揭榜项目征集。市科技局发布征集揭榜项目的通知,明确揭榜要求,对科技创新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产业指标、生态效益指标等内容,进行广泛征集项目。
第九条 揭榜评审及公示。市科技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业权威专家对项目的技术突破性、产业指标先进性、成果转化模式科学性、行业带动性和项目经费预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审论证,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局内决策程序及市委、市政府决策要求,正式确定立项。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按合同书进行实施管理及绩效评价等,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市级财政按不超过科技揭榜制项目科技投入总额的40%给予资金补助。科技“揭榜制”项目按合同书进行实施管理,对技术创新、人才和平台进行阶段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项目合同书(含预算)是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项目合同书(含预算)应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
第十二条 揭榜牵头单位对市科技局发榜项目负责,牵头单位需与项目实施各协作方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承担的任务责任和权利及约定项目相关知识产权归属,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三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挂帅制。对挂帅人赋予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更大的经费使用支配权,更大的资源调度权,结合合同责任制和军令状制度,通过有效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机制,确保经费的安全使用,确保项目实施的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经费使用按照国家改革和完善财政科研经费及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正面、负面清单规定执行。财政拨付资助经费进度按合同规定进度拨付。
第十五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验收实行揭榜方自评、指标评价、综合评价相结合。所形成的验收意见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颁发证书。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对科技“揭榜制”项目目标任务内容进行调整。因不可抗力因素,进行延期、终止的,以及在确保目标任务不变的前提下,需对其他内容进行调整的,需在项目实施期内报经立项部门批准并完善相应程序。
第十七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揭榜方已按技术合同内容开展技术攻关或成果转化等工作,但因客观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项目任务无法按期按质完成的,按容错原则委托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并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延期继续实施或终止项目;项目终止的,收回已拨付的剩余财政科技资金。因揭榜方主观原因造成项目终止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组织技术、财务、法律等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形成论证结论,明确相关责任,收回已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
第十八条 科技“揭榜制”项目加强全程科研诚信管理、以及开展重大项目巡察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对故意弄虚作假或串通骗取市财政资金的行为,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