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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办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两办关于印发《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9       新闻来源:滇籍人才服务平台客服热线

昆明市引进人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进人才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意见》(昆通〔2008〕29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

本实施细则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市辖区以外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其中,高层次人才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以下分别简称“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博士、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高级技师;紧缺急需人才指单位工作急需的、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暂时不能提供的人才。

对高层次人才的认定,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单、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或以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为准;对紧缺急需人才的认定,以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发布的《昆明市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为准。

二、引进人才的落户

(一)引进到我市工作的各类人才均可落户。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自择落户地;暂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落入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

(二)引进人才户口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工作单位集体户、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的,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受理审批,相关材料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引进人才户口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专设的人才集体户的,需提供市级人事行政部门开具的调令、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材料,落入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四)具有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来昆工作的人员,不愿将户口迁入本市的,可申请办理人才居住证,凭证享受本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

三、引进人才到企事业单位工作

引进人才到市属国有企业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引进人才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经用人单位考核后,到非公有制企业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引进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到事业单位工作的,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可免笔试,直接考核择优聘用。由用人单位写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引进人才子女的入学

(一)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需在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凭居住证明到居住地所属县(市)区教育局办理入学、转学手续。

(二)引进的副高(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子女,户口已随父(或母)迁入我市者,需在昆就读普高的,由市教育局安排办理转学手续,并可在云南省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五、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调动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的工作安排,按照调入调出单位为同类性质或顺向流动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协助解决,可直接考核调入,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六、引进人才人事档案的重建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重建人事档案的,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重建人事档案。

七、引进人才生活补助的发放

引进到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两院”院士每人每月补助5000元,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补助4000元,“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补助3000元,博士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上述补助发放期限3年,由用人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审核,考核合格的年底一次性发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因退休、调离本市等原因导致服务年限不满3年的,按实际服务时间计算。

市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被评选为“两院”院士,或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国突”、“国贴”专家以及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第二层次人选的,在职取得本岗位、本专业博士学位的,按照上述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八、引进人才租房补助的发放

用人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居住条件。原市政府“博士公寓”临时性周转房房源有余时,引进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博士公寓”临时性周转房房源不足时,用人单位以租赁方式为其提供居住条件的,租金由用人单位承担。同级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助,补助期限3年,第一年每月补助1000元,第二年每月补助700元,第三年每月补助400元,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租房补助申请、租房协议等材料,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核拨。

九、引进人才创业的优惠政策

(一)引进人才在市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选拔、科学技术奖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引进人才创办的企业或主持的项目在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引导资金项目立项时,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

(二)对带资金、带技术、带项目到我市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人才或团队,所实施的产业化项目,凡符合《昆明市新型工业化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昆财企一〔2008〕130号)所规定的条件和资金使用范围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纳入新型工业化扶持项目范围。

(三)引进人才到我市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精神,可享受注册登记相关优惠政策;进入工业园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的,可享受园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符合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范围的,优先给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优惠支持。

(四)市政府每年给予市属企事业单位新成立的博士后工作站2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由建站单位提供相关认证材料,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核拨。对通过相关部门鉴定并取得有关证书的科研成果出站后愿留昆工作的博士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由本人填写《博士后在昆创业补贴审批表》,并提供聘用(劳动)合同或经年度审验的有效营业执照,经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局核拨。

十、引进国外智力配套经费的资助

(一)凡列入国家或云南省外国专家局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市政府根据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资助额度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办理程序为:项目单位在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抵昆前一周将工作日程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在项目执行完毕10天内做好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成果收集工作,并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工作照片及真实有效的报销凭据复印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初审合格后报省外国专家局,省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财政厅向项目单位核拨资助费用;市财政局根据省外国专家局、省财政厅核拨的资助费用,按1׃1的比例核拨配套资助费用。

(二)凡列入我市计划的引进外国专家项目,市政府一次性给予每位专家1万元资助。办理程序为:项目单位应在所聘请的外国专家抵昆前一周将工作日程报市外国专家局备案。在项目执行完毕10天内做好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总结、成果收集工作,并将《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或《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成果示范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表》、工作照片及真实有效的报销凭据复印件报市外国专家局,市外国专家局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向项目单位核拨资助费用。

十一、其他事项

(一)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市人才引进的宏观指导工作,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人才的综合管理并具体审批办理市属单位和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人才引进有关手续。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县负责本辖区人才引进的管理和初审工作,对符合引进条件的人才按照管理权限,报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其他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办理本辖区人才引进的有关手续。

(二)各单位必须对报送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违反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和条件,在引进人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市组织、人事行政部门有权作出督促改正、通报批评、暂时停止引进人才待遇等处理。对弄虚作假的个人,其行政关系、人事关系、户籍关系退回原所在地;对各县(市)区组织、人事行政部门在办理人才引进工作中违反政策规定的,一经核实,追究其责任。

(三)引进人才符合国家、省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的,一律按国家、省相关优惠政策执行。享受市的优惠政策不影响享受国家、省给予的优惠待遇。《意见》发布以前已引进并符合《意见》规定的人才,可按本实施细则办理相关手续。相关待遇在本实施细则生效后,自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之月起执行。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意见》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五)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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