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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9       新闻来源:滇籍人才服务平台客服热线

“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培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等五个文件的通知》(昆办发〔2018〕2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春城青年拔尖人才”是昆明地区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有一定社会影响或同行认可度;具有较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能力,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的40周岁以下的杰出人才。

第三条  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专项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申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审核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二章 选拔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选拔对象为昆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全职工作2年以上的在职在岗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入选后须连续、全职在昆明市工作不少于5年。

第六条  申报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的基本条件:

1.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科学道德、职业道德和严谨务实学风。

2.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含)以上职称。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七条  申报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等领域崭露头角,获得较高学术成就,有一定社会影响或同行认可度。

2.具备较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潜力,研究方向有重要创新前景和突破可能。

3.发展潜力大,学术视野和创新思维开阔,潜心一线研究。

4.从事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前沿技术项目研究,取得一定成果或掌握核心技术;参与技术改造、升级,取得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到边疆、基层、农村提供技术服务,帮助贫困地区脱贫致富或在承包、租赁、创办中小企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6.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站后留昆工作的人才。

第八条  对在昆明市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行政区域内工作的的人才可年龄条件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

    第九条  已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当年已申报“春城计划”其他人才培养工程人员不得再申报。原昆明市“三五工程”“551计划”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工程”入选者,在昆明市工作5年以上的,可申报“春城青年拔尖人才”专项。“春城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昆明市工作5年后,可申报“春城青年拔尖人才”专项,获得相应层次特殊生活补贴。

第三章 选拔方法与程序

第十条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每年选拔一次,选拔数量和时间安排以当年度公告为准。

(一)申报。根据年度申报通知和公告,申报人填写相关表格,向所在单位申请。

申报人需提交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劳动(人事)合同,任职材料复印件;主要成果(代表性论文论著、专利及产品证书等)复印件或证明材料,主持(参与)过的重大项目证明,获市级以上奖励证书复印件;其他附件材料。

(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证明材料审核。

所在单位隶属市直党政、群团及市属企事业、高校、科研院所,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县(市)区,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隶属不明或属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按属地原则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评审。

(三)评审。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重点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项目先进性、可行性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审。对评审后拟推荐人员,进行实地考察,重点考察其工作条件、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情况。

(四)审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研究提出拟入选人才名单。

(五)公示。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入选人才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六)批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人选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入选人才培养期5年,培养期内给予专项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成果转化等。专项培养经费为50万元,分5年平均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配套。

第十二条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入选人才正式履行相关协议后,在岗期间给予每年1.2万元特殊生活补贴(以月计算、按年拨付)。

第十三条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入选人才5年最低服务年限内,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人社部门审核,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审定选送,可申请一次国内外发达地区研修访学资助。

第十四条  春城青年拔尖人才”入选人才评聘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核定数额,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人和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待遇,将弄虚作假申报等失信行为纳入诚信体系记录,终身不得申报昆明市人才项目。各市级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取消当年推荐资格;恶意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3年推荐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触犯法律法规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必须连续、全职在昆明市工作不少于5年(时间从发文之日起算)。要按本实施细则和相关协议履行责任,主动面向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国内科学技术前沿,积极申报各类重大科研项目,潜心开展探索性、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踊跃参与本学科(领域)科研团队和人才队伍建设,努力取得业内公认的领先成果。

第十七条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专项综合管理,要与用人单位和“春城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签订培养任务书,并根据培养任务书进行年度考核和培养期满综合考核。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是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要与人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工作年限、工作条件、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为入选人才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等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因单位不落实承诺的配套条件,导致无法履行协议、承担的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的,所在单位3年内不得推荐申报相关人才项目。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称号,由市级主管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所在单位收回所有财政支持经费。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二)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工作不满5年或虽满5年,但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

(五)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昆明市“春城青年拔尖人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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