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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 春城名医专项实施细则 (试行)

“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 春城名医专项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2-09-23       新闻来源:滇籍人才服务平台客服热线

“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 春城名医专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春城计划”名医专项选拔培养、服务管理工作,根据《“春城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昆办发〔2018〕23号)关于实施“春城计划”名医培养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春城计划”名医专项在昆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组织实施。

第三条  “春城计划”名医专项,采取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县市区)审核申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评审推荐、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产生。

第四条  申报“春城计划”名医,申报人须为昆明市域内各级各类卫生健康机构(含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民营医疗机构)中,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单位向社会聘用、退休返聘人员)。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能申报。

(一)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尚的职业道德,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高。

2.业务素质过硬,在本学科领域中取得创新性成果,并用于实际工作,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在专业技术工作中坚持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关爱生命,乐于奉献,群众满意度高。

3.坚持在一线工作,在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方面成绩突出,连续5年无医疗责任事故发生或未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

4.被聘任为副高级(含基层副高,下同)及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2年以上人员。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0周岁;(获国医大师、全国、云南省名中医等称号者年龄可放宽,但须以团队进行申报)。

6.培养计划(方案、规划、项目)具有可行性。

(二)核心条件

除基本条件外,近五年内还须具备下列条件(本条第四款所列专业除外):

1.市级卫生健康机构(委直属和市属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1)至(2)项条件中的1项及以上,或符合第(3)项规定的条件:

1)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及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2篇及以上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2)、二等奖(个人排名前8)、三等奖(个人排名前6);省部级科级奖励(类别同国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市级和省卫生科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获得者。

3)聘任副高以上满10年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1项条件;聘任副高以上满8年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2项条件;聘任副高以上满3年以上,并至少具备下列3项以上条件即可申报:

①以项目或课题负责人主持和参与过国家五类科技计划[2016年前为国家“863”、“973”、“十五”科技攻关计划、“十一五”科技支撑计划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家级课题,2016年起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课题]并且排名前4名;或主持和参与过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排名前4名);或主持承担过1项以上国家重点科研项目,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并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结题。

②国家级科技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2)、二等奖(个人排名前8)、三等奖(个人排名前6)以上获得者。

③参编全国高等医药院校统编教材1部。

④云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云南省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科技领军人才、省创新团队带头人、省科技创新人才、云南省高层次卫生健康技术人才获得者之一。

⑤担任省级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系列)、工程研究中心(发改系列)、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科技创新平台负责人、省、市卫生健康委内设研究机构负责人。

⑥担任全国专业学术团体、协会常委及以上学术职务;云南省一级学术团体各专科分会(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昆明市一级学术团体下属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学术职务者。

2.县(市)区级卫生健康机构(含二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条件2项及以上:

(l)省部级科级奖励(类别同国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获得者,市级科技奖、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获得者。

(2)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1项(个人排名前5)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基金研究项目2项(个人排名前3);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 排名第1)。

(3)在市内或县(市)区率先开展重大技术项目并获得成功,技术成熟,得到本学科(专业)行业协会或上级组织评审认可。

(4)主编本专业学术著作 1部并公开出版(或担任副主编木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

5)申报并获得省级重点专科命名的科室负责人。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人员申报,应具备以下第(1)项条件和(2)至(5)项条件至少1项:

(1)长期扎根基层一线,获得中级及以上职称,连续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等工作15年以上。

(2)坚持主动服务,优质服务,坚持基层卫生服务方向和宗旨, 深入农村(社区居民)家庭开展医疗保健服务,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量等工作成绩卓著,得到同行与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3)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在临床实践工作中实绩突出,效果显著,得到同行公认。

(4)坚持基层卫生服务宗旨 在诊断、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方面成效突出,在本区域内享有较高知名度;或在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等公共卫生方面,取得突出业绩,具有一定代表性。

(5)个人获省部级或市级党委政府以上表彰。

(三)部分专业的申报条件 

对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妇幼保健等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特殊专业除须具备基本条件外,只要符合本款对应专业条件的即可申报,不受核心条件限制。

1.中医(含民族医)专业。市级医疗卫生医疗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至(8)项中的2项及以上;县(市)区级医疗卫生医疗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3)至(10)项中的2项及以上;基层级卫生医疗机构人员申报条件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条件。

1)为省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中医名医工作室或流派传承工作室负责人。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中医药学术论文8篇以上,其中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或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有1篇及以上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或主(参)编全国中医药教材1部及以上。

3)主持并验收省部级及以上中医药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级科技奖励 (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12)、二等奖(个人排名前8)、三等奖(个人排名前6),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类别同国家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 7)、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二等奖(个人排名前4)、三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市级科技奖、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前1)获得者。

4)获昆明市及以上名中医荣誉称号者(含省市名中医、荣誉名中医、基层名中医)。

5)全国、全省、市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或全国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

6)享受省级及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或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7)获省、市级政府及以上(中医药领域)先进个人获得者。

8)云南省高层次中医药人才培养对象或市级及以上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9)为县区级及以上中医药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中医临床重点专科负责人、中医名医工作室或流派传承工作室负责人。

10)主持并验收区县级及以上中医药研究课题1项及以上。

2.公共卫生专业。市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l)至(8)项中的2项及以上;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3)至(8) 项中的2项及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申报条件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条件。

(1)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或者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或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公共卫生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北大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2篇,或SCI、ISTP全文收录论文不少于1篇。或参编公共卫生教材1部以上。

(3)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1项,市级科技奖、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5)云南省公共卫生领域中青年领军人才,或公共卫生领域中青年学科带头人。

(6)个人获省、市级政府以上(公共卫生领域)表彰。

(7)本人所负责的工作或分管的科室,近5年中有3年在市级考核中位列前20%。或为省级重点学科室负责人

(8)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公共卫生学术论文3 篇以上,其中北大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1 篇或科技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

3.妇幼保健。市级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l)至(5)项中的2项及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3)至(5) 项中的2项及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幼保健机构人员申报条件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报条件。

(1)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学术带头人,或者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或者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正规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其中在北大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科技核心期刊论文不少于3篇;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被SCI或ISTP全文收录1篇;或参编全国妇幼保健或计划生育教材1部。

(3)获得市级科技奖励1项以上,市级科技奖、省卫生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三等奖(个人排名第1),或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4)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获得市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5)获得省、市级以上政府先进个人或妇幼保健或计划生育领域同等级表彰。

(四)放宽条件

1.在昆明市东川区、禄劝县、寻甸县工作的人才,年龄条件放宽2岁,职称条件降低1档,入选后在申报县(区)连续、全职工作时限减少1年。

2.对申报中医(含民族医)、公共卫生、妇幼保健、全科医学、昆明市急需紧缺专业(产、儿科、精神科等)以及还无“名医”的专业(学科)等,在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并在每年评选人数和5年培养目标中占到一定比例。

3.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县级卫生健康机构申报条件,并在每年评选人数和5年培养目标中给予一定名额。

4.妇幼保健机构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市级卫生健康机构申报条件(本专业条件)具备2项及以上即可申报,县级卫生健康机构申报条件(核心条件),具备1项及以上即可申报。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1.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或纪检监察委立案审查的。

2.党纪、政纪处分期未满的。

3.受过刑事处罚的。

4.鉴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的。

5.违反医德医风管理规定的。

6.近3年内有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7.学术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

8.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在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中担任领导职务,不再主要从事临床诊疗、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或科研教学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不推荐参评“春城计划”名医。

第五条  申报程序。“春城计划”名医”专项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3月1曰至5月31日。

(一)申报。每年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通知,根据年度有关申报要求,申报人填写《昆明市“春城计划”名医申报书》,向所在单位提出申报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思想政治、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各单位组织专家评审推荐,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评审。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选专家组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人选建议。

(四)审定。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按每年确定的控制参考指标提出人选意见,提请委党委研究审议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人选,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告无异议后,由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发文公布。

第六条  支持政策

(一)经费资助

“春城计划”名医专项入选人才培养期5年,培养期内给予每人50万元专项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带动相关学科发展、优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成果转化等。专项培养经费分5年平均拨付,所在单位原则上按不低于1:1进行配套;在岗期间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特殊生活补贴,以月计算、按年拨付。特殊生活补贴由所在单位申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审核汇总后报昆明市委组织部,由昆明市委组织部统一向昆明市财政局申报预算。

(二)相关待遇

1.入选的“春城计划”名医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可申请1次最长1年期的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研修访学资助。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后,报昆明市教育体育局审定选送。按每人最多8万元(3个月2万元、6个月4万元、1年及以上8万元)给予支持。补助资金列入昆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年度部门预算,实行个人先行垫付,访学结束后给予核实补助。

2.入选的“春城计划”名医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报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单独核定,不受所在单位职称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

3.入选的“春城计划”名医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作需要,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延迟3年至5年退休。

4.享有昆发〔2018〕11号、昆办发〔2018〕23号规定的其他政策待遇。

第七条  管理监督

(一)“春城计划”名医入选后,必须连续、全职在昆明工作不少于5年。

(二)“春城计划”名医所在单位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管理和服务。要制定5年培养计划,开展定期考核、绩效评估、跟踪监管;要与入选人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工作任务责任、目标、知识产权、岗位待遇等;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已经入选云南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人员,不得再申报“春城计划”名医;对取得“春城计划”名医后又入选云南省“万人计划”名医专项人员,按省的培养政策进行,市级不再重复培养。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规定,弄虚作假的,终身不得申报昆明市所有人才项目。人才所在单位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不按标准审核或把关不严的,取消当年所有人才项目申报资格;上报虚假信息、参与骗取入选的,取消3年申报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纪依规做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退出机制

“春城计划”名医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单位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春城计划”名医称号,收回所有支持经费。

(一)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或培养计划目标未完成的。

(四)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春城计划”名医的。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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